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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ar.06.2016

最新消息
105年度起多層次傳銷事業之個人參加人所得課稅規定

(彰化訊)中區國稅局彰化分局表示:近年來參與傳銷事業之個人日益增加,該分局就參加傳銷事業之個人可能發生之所得類別說明如下:

一、營利所得:個人參加人銷售商品或提供勞務予消費者,自105年度起,其全年進貨累積金額超過77,000元者,應就其超過部分,以一時貿 易盈餘之純益率6%核計個人營利所得。

二、執行業務所得:個人參加人因其下線業績達一定標準而取得之業績獎金或各種補助費,係屬佣金收入,扣繳憑單格式欄為9A,減除直接必要費用後之餘額列為執行業務所得,如未能提示憑證認列費用者,可按給付總額扣除一般經紀人的必要費用標準20%後之餘額作為所得額。

三、其他所得:個人參加人因直接向公司進貨達一定標準而取得之獎金或各種補助費,係屬其他所得,其扣繳憑單格式欄為92,應併計個人當年度之綜合所得總額。